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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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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施世農

性別

男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092號
原始職業 福建人民反共突擊軍嵛山列島前進指揮所辦公室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姚繼重、郭遠生、郭嘉賓、郭培坤、鄭顯美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施世農於惠安陷匪後之三十八年九月間充任惠安私立藍田小學校長三十九年一月離職亦自福州輾轉至我方北礵島旋充福建人民反共突擊軍嵛山列島前進指揮所辦公室主任三十九年九月至四十年二月李則民陳章先後數次由匪區福鼎運茶至北礵島換汽油煤油返回該姚繼重施世農均明知彼等係附逆判匪竟不乘機舉發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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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姚繼重、郭遠生、郭嘉寶、鄭顯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交付感化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左協、陳士忠、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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