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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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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炳南2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嘉義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35號
原始職業 公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林建中、蘇匡模、方重雄、陳啟楦、鄭淑媛、賴翠錦、潘英章、潘英雪、張忠雄、曾木欽、何乃智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官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9200000Q=0041=3500300=036=0001=003=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35號
同案被告 林建中、蘇匡模、方重雄、陳啟楦、鄭淑媛、賴翠錦、潘英章、潘英雪、張忠雄、曾木欽、何乃智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付軍法審判
終審審理人 顏忠魯
書記官 官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9200000Q=0041=3500300=036=0001=003=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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