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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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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嚴連軍

性別

籍貫

福建省龍溪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86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謝贊生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嚴連軍係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犯於執行期中因不滿現狀時常指責政府謾罵首長並向同監監犯任光遠黃祖義宣傳「家等於黨大國家等於共產黨」及「何謂唯物論辯証論」既向曾偉「青年人在民主國家內不會得到保障及真正平等」之種種荒謬言論又與同監監犯黃夫泰趙亞束任光遠黃祖義等擅組保健研究社冀廣收社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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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18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謝贊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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