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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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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蕭傳、張筱泉

性別

籍貫

浙江省溫嶺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94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警衛團新兵隊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劉伯瑜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蕭傳顯已參加匪職而化名規避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8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0=1571.1=7210=1=025=0006.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464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詹逸常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伯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正益陳敏生張國瑞
書記官 丘瑞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0=1571.1=7210=1=033=000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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