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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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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漢國

性別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144號
原始職業 店員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李建章吳庭彰詹俊英吳揚水吳瑞烱廖英輝陳權輿邱熒燈林玉香吳秀霞羅士光賴煥東曾雲城郭煥章
被控犯行描述

王漢國於三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間受羅坤春之煽惑參加匪外圍組織治安維持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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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公訴人 邢炎初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建章詹俊英吳庭彰吳揚水吳瑞烱廖英輝陳權輿邱熒燈曾雲城林玉香吳秀霞羅士光賴煥東郭煥章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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