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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清波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1)警檢訴字第037號、(60)遵戎字第7997號 |
| 原始職業 | 高雄市塩埕國小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65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何清波,對於民國十五年至十七年間,在福建省惠安中學求學時,參加唐匪聯福所領導之「學生自治會」,民國十八年八九月間,經陳匪明輝吸收參加共匪匪黨,編入峰崎小組活動。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董明正 |
| 書記官 | 臧家正 |
| 起訴日期 | 民國60年12月6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A11010000F=0058=301=02252=virtual001=virtual001=018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