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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清波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37號、(60)遵戎字第7997號
原始職業 高雄市塩埕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6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清波,對於民國十五年至十七年間,在福建省惠安中學求學時,參加唐匪聯福所領導之「學生自治會」,民國十八年八九月間,經陳匪明輝吸收參加共匪匪黨,編入峰崎小組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董明正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12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11010000F=0058=301=02252=virtual001=virtual001=018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28號、(61)秤理字第047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減刑有期徒刑34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呂達勇、孟廷杰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11010000F=0058=301=02252=virtual001=virtual001=019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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