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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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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李金基、李金基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1835號
原始職業 暫無資料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官修齊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四年六月三日私將本部查封之匪產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四十七號二樓以每月租金新台幣五仟元租與官修齊開設泰利飯店先收預付租金四個月計二萬元

並要求官修齊僅向本部報繳每月租金二千元之事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聶開國
書記官 周文郁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8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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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綱約判字第58號
公訴人 聶開國
辯護人 郭庭碩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本件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官修齊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後經交保治療;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
終審審理人 許遠佞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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