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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將勳、陳將董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嘉義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37)起字第101號
原始職業 業農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去年三月四日聽約隨同黃啓章等十餘人前往水虞厝派出所強劫長槍兩桿子彈六十發刺刀二把並劫去公私物品甚多。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聶振勳
起訴日期 民國37年3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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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37年
裁判書字號 (37)物字第18號
公訴人 聶振勳
辯護人 許竹模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強劫公眾及軍用財物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64條2項、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毛珪如
書記官 沈治平
終審日期 民國37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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