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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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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鍾逸人

性別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聞記者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36年
裁判書字號 (36)刑特字第8號
公訴人 林秉仁
辯護人 劉旺才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吳金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101條1項、刑法59條、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梁恆昌高焱楙汪峻
書記官 汪文漢
終審日期 民國36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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