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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錢開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湖北省隨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67)曉昭(初)聲字第01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新店監獄憲兵上尉後勤官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當眾發表不當言論,打擊反攻復國領導中心,不啻為匪張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文英
書記官 王興中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6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7=1571=317=virtual001=virtual001=0050.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7年
裁判書字號 (67)曉晰裁字第5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3年
終審審理人 莫家駿
書記官 陳明發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7=1571=317=virtual002=virtual001=00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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