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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羅雨祥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羅雨祥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757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曾木根、羅金成、藍春盛、張欽、陳沙、林水清、陳福添、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木根……先後吸收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林水清陳沙又指使陳沙吸收陳福添加入支部組織……羅雨祥擔任組織組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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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曾木根、羅金成、藍春盛、陳沙、張欽、林水清、陳福添、林拾、潘弘杉、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2=276.11=52=virtual004=virtual007=00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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