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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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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施修金

性別

男

籍貫

福建省平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3大隊第11中隊新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5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陳依釵、簡銅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刑法169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邢炎初、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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