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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吳玉成1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玉成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葉城松張璧坤賴正亮胡滄霖黃青松蔡耀景侯愉蔡錫章黃頂詹天麟李清溪吳長流李登安李厚重陳竹林陳歧山王耀東李顯章鍾茂春王新德池仁致李顯玉張其德
被控犯行描述

吳玉成與已伏法之匪幹王耀勳有戚誼關係於三十九年春由王匪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初由徐匪懋德領導教育後由葉城松領導並分別閱讀綜合文摘新中國經濟史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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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蔡耀景張其德黃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43=276.11=4490.3=virtual010=virtual001=009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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