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黃頂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頂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葉城松、張璧坤、賴正亮、胡滄霖、吳玉成、黃青松、蔡耀景、侯愉、蔡錫章、詹天麟、李清溪、吳長流、李登安、李厚重、陳竹林、陳歧山、王耀東、李顯章、鍾茂春、王新德、池仁致、李顯玉、張其德
被控犯行描述

黃頂與張璧坤係表叔侄關係與已伏法之匪幹李水井亦相識某次與李匪在台北相遇曾對李言及「你好像張璧坤一樣意即謂李與張同屬匪幫份子其又對張稱我在嘉義認識一個共產黨」黃頂又私藏有日式手槍一枝子彈八粒三十六二三月間後槍彈交給詹天麟收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43=276.11=4490.3=virtual004=virtual001=017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吳玉成、蔡耀景、張其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47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43=276.11=4490.3=virtual010=virtual001=0096.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