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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謝錦榮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謝錦榮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92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陳芥劉阿富吳榮春
被控犯行描述

謝錦榮於卅八年九月間經叛亂犯張添丁(已處決)介入叛亂組織偽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讀書會研讀匪新民主主義共產黨經濟史唯物史觀等反動書籍並介紹陳天助林金春謝日成三名(另案判決)參加又企圖吸收陳芥參加未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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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2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彭國壎殷敬文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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