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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蔡耀景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耀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葉城松、張璧坤、賴正亮、胡滄霖、吳玉成、黃青松、侯愉、蔡錫章、黃頂、詹天麟、李清溪、吳長流、李登安、李厚重、陳竹林、陳歧山、王耀東、李顯章、鍾茂春、王新德、池仁致、李顯玉、張其德
被控犯行描述

蔡耀景與已伏法匪幹李水井不但交往密切并有接受李匪金錢之事根據三十八年四月以前在台之組織關係表被告確係匪幫份子復查張璧坤自白書內亦稱其為匪幫在台某支部負責人原由李匪水井領導後由李匪交給張璧坤領導是其不但參加匪幫組織且係匪幫重要份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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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吳玉成、張其德、黃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43=276.11=4490.3=virtual010=virtual001=009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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