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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其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6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2148號 |
| 原始職業 | 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58歲 |
| 同案被告 | 葉城松、張璧坤、賴正亮、胡滄霖、吳玉成、黃青松、蔡耀景、侯愉、蔡錫章、黃頂、詹天麟、李清溪、吳長流、李登安、李厚重、陳竹林、陳歧山、王耀東、李顯章、鍾茂春、王新德、池仁致、李顯玉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張其德對於其子張璧坤參加叛亂組織後企圖迯匿之事實堅不供認知情並據辯稱他(張璧坤)說有身體很壞需地休養故託由李進介紹至陳爐家中居住但經訊據張璧坤指證稱我有將參加匪黨迯事告訴過的是被告以明知其子為叛徒而昧於大義竟向李進偽稱其子張璧坤有病情其介紹不知情之陳爐家中居住顯有包庇之故意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范覺非 |
| 書記官 | 沙思奇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5月3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A05140000C=0043=276.11=4490.3=virtual004=virtual001=017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