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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其德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其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6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葉城松、張璧坤、賴正亮、胡滄霖、吳玉成、黃青松、蔡耀景、侯愉、蔡錫章、黃頂、詹天麟、李清溪、吳長流、李登安、李厚重、陳竹林、陳歧山、王耀東、李顯章、鍾茂春、王新德、池仁致、李顯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其德對於其子張璧坤參加叛亂組織後企圖迯匿之事實堅不供認知情並據辯稱他(張璧坤)說有身體很壞需地休養故託由李進介紹至陳爐家中居住但經訊據張璧坤指證稱我有將參加匪黨迯事告訴過的是被告以明知其子為叛徒而昧於大義竟向李進偽稱其子張璧坤有病情其介紹不知情之陳爐家中居住顯有包庇之故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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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吳玉成、蔡耀景、黃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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