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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瑞鐘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4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3054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50歲 |
| 同案被告 | 周源茂、張潮賢、王清、周來福、吳添丁、劉鎮福、周清水、鄭藍長、鄭墻、張瑞風、李永忠、劉振源、謝欽益、鄭藍埤、劉進發、王天送 |
| 被控犯行描述 | 張瑞鐘明知張潮賢為叛徒,自三十九年五、六月起至四十年五月止,連續故予藏匿張潮賢。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晉傳棟 |
| 書記官 | 陳道源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7月3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6=276.11=1123=virtual001=virtual020=000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4年 |
| 裁判書字號 | (44)審復字第20號 |
| 公訴人 | 晉傳棟 |
| 辯護人 | 羅鎮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連續藏匿叛徒 |
| 同案被告 | 王清、周來福、周清水、鄭藍長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彭國壎、殷敬文 |
| 書記官 | 沙思奇 |
| 終審日期 | 民國45年8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6=276.11=1123=virtual004=virtual004=001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