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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瑞鐘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4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周源茂張潮賢王清周來福吳添丁劉鎮福周清水鄭藍長鄭墻張瑞風李永忠劉振源謝欽益鄭藍埤劉進發王天送
被控犯行描述

張瑞鐘明知張潮賢為叛徒,自三十九年五、六月起至四十年五月止,連續故予藏匿張潮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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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王清周來福周清水鄭藍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殷敬文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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