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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周清水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清水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周源茂、張潮賢、王清、周來福、吳添丁、劉鎮福、鄭藍長、張瑞鐘、鄭墻、張瑞風、李永忠、劉振源、謝欽益、鄭藍埤、劉進發、王天送
被控犯行描述

周清水、鄭藍長均明知周源茂為叛徒,先後於三十九年五月及同年十一月間,故予藏匿周源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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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王清、周來福、鄭藍長、張瑞鐘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殷敬文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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