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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周來福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來福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4號
原始職業 樹林警察分局消防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周源茂張潮賢王清吳添丁劉鎮福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鄭墻張瑞風李永忠劉振源謝欽益鄭藍埤劉進發王天送
被控犯行描述

周來福明知周源茂為叛徒,自三十九年十月起至四十年三月止,故予藏匿五次。當周源茂最後一次隱匿其家時,適為台北縣警察局警員吳添丁及樹林警察分局刑事組長劉鎮福遇見,該周來福比向吳添丁、劉鎮福,偽稱周源茂不久即向政府自首,要求吳、劉二員免予執行逮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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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王清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殷敬文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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