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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文慶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3206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技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黃文慶係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技工,於民國卅八年六、七月間,經同廠技工謝發連(自首叛徒)介入匪幫組織,由謝領導,與傅慶華(經判處死刑確定在案)等三人合為小組,前後參加開會二十餘次,討論大陸戰況,如何吸收黨徒,如何配合匪黨侵台工作等項,並受謝發連指使,從事調查工廠人數,工人生活狀況,向工友為匪宣傳等叛亂行為。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8月16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6=virtual001=virtual005=000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2997號 |
| 公訴人 | 端木棪 |
| 辯護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殷敬文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1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1,安潔,2997 【裁判日期】411031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文慶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二九九七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慶 男 年二十四歲 台灣台北縣人 業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技工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蕭與規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黃文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事實 被告黃文慶係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技工於三十八年六月起連續接閱其同事即自首份子謝發連給與之反動書刊遂受煽惑繕交自傳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常與另案已決叛徒傅慶華及該謝發連會談並受謝發連單線領導討論時局及社會情形大陸戰況吸收同志保護工廠等問題並由謝發連指使其調查工廠人數工資及生活狀況向工友作攻訐政府及為有利于共匪之宣傳等情至三十九年二月因謝發連傅慶華先後畏罪潛逃失却聯絡迨本(四十一)年六月間經苗栗縣警察局據謝發連自首時之供述將該黃文慶拘獲層解到案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黃文慶對於三十八年六月起連續接閱謝發連交與之反動書刊遂受誘惑加入叛亂組織經常與傅慶華謝發連聯絡會談並受謝發連單線領導討論時局及大陸戰況吸收黨徒保護工廠以配合匪軍侵台等問題暨接受謝發連指使從事調查宣傳等工作行為之事實訊據該被告黃文慶除不承有遵照謝發連所指使實施工廠內之人數工資生活狀況之調查及為攻訐政府有利於共匪之反宣傳行為外餘如受謝發連吸收加入匪黨受單線領導討論有關叛亂工作諸問題則不否認惟據謝發連當庭指證該被告對於攻訐政府及為匪有利之宣傳暨工友之工資生活狀況之調查各情雖未據作工作報告是否著手實施不明但其所負責調查工廠內東邊一半的人數已據口頭報告屬實是該被告參加匪幫組織並從事討論有關叛亂工作實施調查行為已達於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雖自卅九年二月與其領導人失去聯絡然於政府迭次號召匪諜自首終不覺悟出為自首其犯行尚在持續中自應依法論科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併予沒收以昭烱戒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月 廿 四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月 卅 一 日 書記官 管萃恩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6=virtual001=virtual013=001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