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鄭木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木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757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張欽陳沙林水清陳福添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
被控犯行描述

有受曾木根以匪黨思想言論向其教育灌輸進行吸收之事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2=276.11=52=virtual003=virtual005=000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張欽林水清陳福添林拾潘弘杉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2=276.11=52=virtual004=virtual007=0002.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