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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謝明烈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嘉義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662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爐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林拾、潘弘杉、許為仁
被控犯行描述

雖卷查尚未參加組織然既經供明時與林拾等來往甚密並以左傾言論向其煽惑焉有不知林拾為匪徒之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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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張欽、許水清、陳福添、林拾、潘弘杉、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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