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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潘弘杉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潘弘杉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662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機務段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林拾、許為仁、謝明烈
被控犯行描述

潘弘杉許為仁分別由曾木根林拾等吸收……又查該被告等參加匪幫組織後尚無積極其他工作表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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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張欽、許水清、陳福添、林拾、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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