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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拾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662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事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潘弘杉許為仁謝明烈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復吸收許為仁加入並時以左傾言論煽惑他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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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張欽許水清陳福添潘弘杉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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