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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程日棠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程日棠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640號
原始職業 虎尾糖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林文豹、王許品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書寫自傳閱讀反動書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曾豈凡
書記官 陳寶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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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49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文豹、王許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2=276.11=42=virtual002=virtual008=00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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