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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巫興賓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四川省內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5)安元字第6035號 |
| 原始職業 | 海軍反共先鋒營少尉學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3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因徐蚌會戰失利於三十八年元月九日被匪俘獲……參加匪坦白會,檢討會,研讀匪報,學習匪歌以及政治講話等活動,並於匪「釋放連」接受「你們再當兵和人民隊伍打仗時,希望槍打高一點」等煽惑性言論。同年二月三十日被匪釋放後,隨海軍陸戰隊來台……辦理被俘登記而偽報係自行逃歸……調任現職嗣因不滿現狀,愛發牢騷,且生活浪漫不守紀律,輒與頑劣士兵為伍。雖無積極事證足證被告有參加匪黨組織及其他叛亂活動,但被告被匪釋放而偽報自行逃歸,以及不滿現狀,愛發牢騷,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聶開國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5年12月2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45=1537.3=7722=virtual002=virtual001=010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