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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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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于維韶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4

籍貫

山東省煙台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8年
裁判書字號 亥元安備代電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盧雲光
終審日期 民國38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HRA0001_03099_0262.tif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參加奸匪組織情節輕微,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感訓處分、發交感訓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38年9月2日起至39年5月 31日,受感訓處分及感訓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 8月29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3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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