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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美蕃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第3飛機製造廠設計科3機佐3級繪圖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8年
裁判書字號 (38)維坤判字11號
判決主文

參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為目的之團體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3條1項、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懷璸、鄧文莊、周長久
書記官 趙樹基
終審日期 民國38年3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8,維坤判,0011
【裁判日期】380319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美蕃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判決                        (38)維坤判字第十一號
  被告 李美蕃 男 年二十六歲 福建福州人 家住福建長樂縣 空軍第三飛机製造厰設計課三机佐三級絵图員 在押
右被告因危害國家案件経本部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李美蕃参加意图破壊國体窃據國土為目的之國体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
  事寔
李美蕃係空軍第三飛机製造厰設計課三机佐三級繪图員加入中國共產党於三十七年一月間與同党石叔陵(又名黃叔陵)及交通部台湾郵電管理局苑裡机務站站長吳福祥等秘密联絡並利用該站為通訊机関先後由石叔陵從上海将各種雜誌及中國共産党首腦部重要宣傳品「方向」一册挾在普通刋物「觀察」雜誌內寄由吳福祥秘密轉寄於該被告李美蕃経該厰檢查發覺報由前台湾空軍指揮部偵訊終結移請核辦到案
  理由
訊據被告李美蕃對於三十七年一月間與其同學中國共産党党人石叔陵联絡並由石叔陵從上海将該党首腦部重要宣傳品「方向」一册挾在普通刋物「觀察」內寄由交通部台湾郵電管理局苑裡机務站站長吳福祥轉寄台中空軍第三飛机製造厰於彼本人之経過事寔業経供認不諱並核與吳福祥所供情形相符雖否認已参加共産党組織及有何種行動情事惟查(一)被告李美蕃對於該項宣傳品之未源堅不吐寔数次厳訊後始含糊供称:「可能由我同學苑裡机務站吳福祥寄來的並且是他自動寄來的等語:一経質訊旋又稱:「該項宣傳品是我的吩咐吳福祥寄來的」前後供詞既不相符且吳福祥将該項宣傳品包裹寄出時封面上不寫彼之真名及寔在住址亦係依照李美蕃之意思辦理復経吳福祥供証明確是該項宣傳品「方向」一册係由共産党方面採取間接傳遞方法送達於李美蕃寔無疑問(二)本案發生後該厰又在被告李美蕃住所搜獲最新联兵党史及誹謗我國家元首最列之南僑日報等反動書報多份該項反動書報無一與中國経済問題有関李美蕃竟以歡喜研究経済學書類為閲讀該項書報之理由不足採信(三)據共同被告吳福祥供稱「從上海寄來共産党宣傳品者是我同學石叔陵他與李美蕃亦是同學友好」等語據李美蕃併稱該共党党人是姓黃而非姓石役此既係多年同學友好安有錯記其姓名之理且查獲案之石叔陵於三十七年一月底從上海寄李美蕃之信稱「弟於一月二十六日目基隆乘輪離台於二十八日抵滬弟乏通行証及身份証在滬被扒手窃去請兄拟請吳站長設法補發以利行動」又據不名氏致吳福祥之信稱「前幾天寄上一封信附覌察通信收到沒有我到上海後陸續寄上各書報什説截至此信到時收到那些了請你來信告訴我」各等語:該两函件查係一人筆跡即被告李美蕃吳福祥亦均承認係石叔陵之親筆信件又查「方向」內容所載目前的局勢和我们的任務一文係共党領袖毛澤東於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中共中央會議上指示其同党工作方針如扵該党組織上未有何種関係何須秘密傳遞之必要是被告李美蕃已加入該党組織及準備在空軍第三飛机製造厰展開具宣傳工作之事寔自堪認定核其行為已構成参加意图破壊國体為目的之國体罪自無疑義應依該罪論科
基上論結除共同被告吳福祥已由台湾高等法院檢察處偵辦外合依修正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前叚陸海空軍刑法第一條第二項戡乱時期危害國家叛乱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條苐一項第十一條前叚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審判長 周 懷 璸
審判官 鄧 文 莊
審判官 周 長 久
書記官 趙 樹 基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 樹 基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37=1571=4040=1=003=003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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