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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田祥鴻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四川省德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國防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4)理珍起字第247號 |
| 原始職業 | 陸軍第9軍搜索團第3營上尉情報官 |
| 被起訴時年齡 | 30歲 |
| 同案被告 | 郭廷亮、江雲錦、王善從、劉凱英、王學斌、孫光炎、賴卓先、鄧光忠、李仲瑛、楊永年、冉隆偉、張茂羣、王其美、陳良壎、于新民、郭立人、金朝虎、范俊勛、楊萬良、陳江年、趙玉基、田雨、朱日新、白崇金、王霖、李太遠、許達明、高培賓、陳業成、陳世全、竇子卿、張熊飛、沈承基、傅德澤 |
| 被控犯行描述 | 緣被告郭廷亮……認為時機已到遂决意進行以配合匪軍攻台企圖乃着手利用孫立人關係積極聯絡軍訓班同學經被告劉凱英田祥鴻王學斌孫光炎賴卓先王其美范俊勛楊萬良陳業成陳世全冉隆偉等協力進行結果計在各部隊建立聯絡關係達百人以上分別指定負責人進行秘密聯絡由被告郭廷亮田祥鴻劉凱英隨時向孫立人報告并經常接受孫立人發給之活動費用經郭廷亮田祥鴻劉凱英三被告決定於四十四年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伺機製造國軍大規模變亂佔領據點控制南部必要時對國軍高級將領實行殺害郭田二被告於五月初至各部隊指示各負責聯絡人加强活動控制部隊把持通信部門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等行動計劃并決定設指揮所於闗廟先後由被告王學斌賴卓先李仲瑛楊永年郭廷亮田祥鴻等兩度至闗廟龍崎一帶偵察地形暨該地通信設備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趙公嘏 |
| 書記官 | 侯應麟 |
| 起訴日期 | 民國45年1月6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44=1571=07421200=4=10=0018.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國防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5年 |
| 裁判書字號 | (45)典具字第20號 |
| 公訴人 | 趙公嘏 |
| 辯護人 | 孟昭習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郭廷亮、江雲錦、劉凱英、王善從、孫光炎、王學斌、賴卓先、鄧光忠、李仲瑛、楊永年、冉隆偉、張茂群、王其美、陳良壎、于新民、郭立人、金朝虎、范俊勛、楊萬良、陳江年、趙玉基、田雨、朱日新、白崇金、王霖、李太遠、許達明、高培賓、陳業成、陳世全、竇子卿、張熊飛、沈承基、傅德澤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5年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彭位仁、斯仲淦、李志儉、蕭宣哲、曾豈凡 |
| 書記官 | 康懷理 |
| 終審日期 | 民國45年9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44=1571=07421200=8=5=0019.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