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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熊飛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浙江省海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247號
原始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預備軍官訓練班上尉教官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郭廷亮、江雲錦、王善從、劉凱英、田祥鴻、王學斌、孫光炎、賴卓先、鄧光忠、李仲瑛、楊永年、冉隆偉、張茂羣、王其美、陳良壎、于新民、郭立人、金朝虎、范俊勛、楊萬良、陳江年、趙玉基、田雨、朱日新、白崇金、王霖、李太遠、許達明、高培賓、陳業成、陳世全、竇子卿、沈承基、傅德澤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江雲錦于新民為孫立人多年舊部在陸軍總部主管督訓業務自四十二年起即秉承孫意經常派督訓官被告郭立人等藉督訓機會至部隊聯絡軍訓班畢業生并於四十三年夏由被告于新民將所聯絡之各部隊負責聯絡人員造具名冊送交孫立人嗣由孫指示被告江雲錦試騐所聯絡人員通訊效能被告江雲錦即於四十四年着被告郭立人劉凱英許達明等召集第九軍所屬各團負責聯絡人員即被告金朝虎等十餘人在台南雀經濟食堂秘密集會席間發表反動言論以德國隆美爾比擬孫立人煽動叛亂并囑與會人員提高警覺注意保密經將開會情形報告孫立人并奉孫立人明告其叛亂計劃囑於舉事時隨赴南部共同進行……被告張熊飛沈承基二名并於六月二日畏罪逃亡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趙公嘏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4=1571=07421200=4=10=0018.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趙公嘏
辯護人 吳澤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郭廷亮、江雲錦、田祥鴻、劉凱英、王善從、孫光炎、王學斌、賴卓先、鄧光忠、李仲瑛、楊永年、冉隆偉、張茂群、王其美、陳良壎、于新民、郭立人、金朝虎、范俊勛、楊萬良、陳江年、趙玉基、田雨、朱日新、白崇金、王霖、李太遠、許達明、高培賓、陳業成、陳世全、竇子卿、沈承基、傅德澤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彭位仁、斯仲淦、李志儉、蕭宣哲、曾豈凡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4=1571=07421200=8=5=00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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