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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明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3

籍貫

福建省金門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3號
原始職業 基督教香港神的教會事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林匪吸收加入共產匪黨,鼓吹匪區建設進步,為匪宣傳,煽動青年前往匪區。被告進入匪區後,接受匪思想訓練,經匪分發工作,參加匪黨活動,後先後兩次滲透來台,為匪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蔡籐雄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2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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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4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傅國光、徐文開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3=1571=125=virtual002=virtual011=000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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