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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何正球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正球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9

籍貫

江蘇省高郵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嵇才定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二十九年五月在江蘇高郵縣東化鄉公所充文書時接受匪幹之勸誘將該鄉公所之步槍二枝手槍一枝及公文等件交付匪幹旋匪竊據該鄉因此先後充任匪橫蕩鄉公所文書及監證人……參加匪鬪爭大會等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5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4=1571=019=virtual009=virtual001=004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4年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施蓮潔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嵇才定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張玉芳、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4=1571=019=virtual009=virtual001=00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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