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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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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嵇才定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江蘇省江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何正球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二十九年春匪竊據高郵東化等鄉期間曾參加匪偽高郵縣八區稅捐稽征處處長戴立所召開之鄉鎮會議……遵照戴匪吩咐先後將所持有之步槍五枝手槍一枝交付……三十三年春復充匪宣傳隊隊員為匪作宣傳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5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4=1571=019=virtual009=virtual001=004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4年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居思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何正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張玉芳、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4=1571=019=virtual009=virtual001=00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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