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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林恩闕、林茂雄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恩闕、林茂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746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廖季春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茂雄參加朱毛匪幫刺探軍情吸收黨員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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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1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廖季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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