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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涂柄榔、涂炳榔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2094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4年級學生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同案被告 | 吳哲雄、歐振隆、洪金盛、吳崇慈、吳逸民、洪育樵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涂炳榔與匪徒張璧坤係同鄉三十八年暑假,張匪邀集被告及吳哲雄、鄭文峯、洪金盛、張英杰等在家飲酒,藉機宣傳匪幫勝利情形,並將「綜合文摘」交被告閱讀,讀該參加研究會議四次復奉張匪之命「親近群眾吸收人民保守秘密團結起來檢討自己」等情。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杜峻嶺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5月2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7=virtual003=virtual011=000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