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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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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涂柄榔、涂炳榔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涂柄榔、涂炳榔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4年級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吳哲雄、歐振隆、洪金盛、吳崇慈、吳逸民、洪育樵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涂炳榔與匪徒張璧坤係同鄉三十八年暑假,張匪邀集被告及吳哲雄、鄭文峯、洪金盛、張英杰等在家飲酒,藉機宣傳匪幫勝利情形,並將「綜合文摘」交被告閱讀,讀該參加研究會議四次復奉張匪之命「親近群眾吸收人民保守秘密團結起來檢討自己」等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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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吳哲雄、歐振隆、洪金盛、吳崇慈、吳逸民、洪育樵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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