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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先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6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56號
原始職業 台灣製鹽總廠高雄鹽場事務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致函煽惑其不執行職務,背叛國家,雖尚未為收件人收閱

被告致函煽惑其不執行職務,背叛國家,雖尚未為收件人收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蔡籐雄
書記官 林勇奮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12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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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70年
裁判書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26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熊家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反動信函廿一件,均沒收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3年。反動信函廿一件均沒收。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邵宏、龐麟昭、張德傑
書記官 葉浪濤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70=1571=373=virtual001=virtual001=006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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