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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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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先賀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6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56號
原始職業 台灣製鹽總廠高雄鹽場事務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致函煽惑其不執行職務,背叛國家,雖尚未為收件人收閱

被告致函煽惑其不執行職務,背叛國家,雖尚未為收件人收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蔡籐雄
書記官 林勇奮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12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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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70年
裁判書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26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熊家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反動信函廿一件,均沒收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3年。反動信函廿一件均沒收。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邵宏龐麟昭張德傑
書記官 葉浪濤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70=1571=373=virtual001=virtual001=006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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