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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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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方文亮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53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書寄我政府軍政首長等反動黑函,倡言「台灣獨立」,主張以武力暴動方式推翻政府,達成「台獨」目的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1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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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70年
裁判書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3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楊俊雄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預備以暴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3年。扣案之反動黑函廿三封,均沒收。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邵宏翟振萬施青江
書記官 葉浪濤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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