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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信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5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20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6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120
【裁判日期】45041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張信義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張信義 男 年五十一歲 台中縣人 住台中縣 業無(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合議判決如左
  主文
張信義包庇叛徒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事實
張信義係在逃叛徒張彥哲之父張彥哲及逃匪張嘉林梁亦爽於卅八年十月間鑒於台灣不易潛伏擬逃香港轉往大陸匪區該張信義明知其子張彥哲為叛徒竟供給旅費便利其與張嘉林等搭乘走私船逃往香港復告以可至北平找匪要謝雪紅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由
被告張信義於卅八年十月間供給其子張匪彥哲旅費搭乘走私船逃往香港之事實已據自首份子即被告長子張彥勳四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於台中縣警察局所具自白書中記述明確(見台中縣警察局刑警隊卷三三五頁後面)並被告當時曾告以可往北平找匪要謝雪紅之事實亦據該張彥勳及自首份子即被告女壻陳茂霖迭在台中縣警察局及本部偵審中供證在卷雖被告矢口否認及其子張彥勳亦不認曾稱被告供給張彥哲旅費之事但不能提供確實反證以供調查自難任其空言否認查張彥哲係匪黨份子孔經自首份子陳茂霖供明被告與張彥哲係父子之親於本省實施出境管制時期竟供給其旅費乘走私船逃脫復囑其往北平找匪要謝雪紅顯係明知其為叛徒而又便利其繼續叛亂犯行觸犯包庇叛徒罪應依法衡情科處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二 月 九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周咸慶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書記官 劉 齊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88228740=193=074=0000252450003.jpg

平復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213032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77年度上訴字第3296號刑事判決有罪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77年5月20日起至78年1月13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112年度法義字第 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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