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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呂敏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5017號 |
| 原始職業 | 台南市警察局開山路派出所警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9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呂敏申係台中市警察局警員於三十九年三四月間因匪呂丁南介紹與匪徒石朝錤相識同年八月間匪徒呂水閣被捕後因知呂水閣呂丁南皆為呂敏申之堂叔均係匪諜但呂丁南並未獲案被告意圖掩護密不檢舉迨呂丁南潛迯後匪石朝錤又數度向被告探聽呂匪下落並自去年三月至十月會晤五次同年九十月間被告允許石朝錤不報戶口潛居匪徒楊俊隆處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杜峻嶺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12月14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A05140000C=0040=1583=9154-1=virtual001=virtual001=0125.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0096號 |
| 公訴人 | 杜峻嶺 |
| 辯護人 | 劉達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暫無資料 |
| 同案被告 | 暫無資料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暫無資料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殷敬文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1,安潔,0096 【裁判日期】41011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呂敏申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九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呂敏申 男 年廿九歲 本省台南縣人 住台南市 業台南市警察局開山路派出所警員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劉 達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呂敏申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理由 被告呂敏申係台南市警察局開山路派出所警員於卅九年三四月間由其堂叔呂丁南介紹與台中商人即在逃叛徒石朝錤認識往還迨八月間另一堂叔呂水閣(即呂丁南之胞兄)因匪諜案被捕呂丁南逃逸後始知其堂叔兩人均為匪諜經旬餘石朝錤曾前來向其查詢呂水閣被捕原因及呂丁南下落該被告竟不警覺並於十月間准許該石朝錤住宿其轄內匪徒楊俊隆處免報流動戶口事經該管警察局查悉將該呂敏申拘獲層解到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認有包庇叛徒之嫌提起公訴訊據該被告呂敏申供稱獲知其堂叔呂水閣呂丁南為匪諜係在呂水閣被捕呂丁南逃避之後對石朝錤僅知為一商人不明匪諜身分認為查詢呂水閣呂丁南之事係朋友間常情及前來派出所查詢呈報流動戶口手續經告知後被以手續麻煩僅過一夜不報是否可以我認為住一宿無甚關係答以可以至楊俊隆其人素不認識各等語查該被告知呂丁南之為匪諜既係在政府發覺逮捕未獲之後自無檢舉之必要而事後並未見面竟不發生包庇或藏匿情事又對石朝錤之身分既非明知雖准許住其轄內一宿免報流動戶口僅為違背其職務屬於行政處分範圍且該石朝錤親至其辦公處所公開查詢自不能遽認為有包庇或藏匿行為而令負刑事責任惟其身充警員既知呂丁南為逃匪而與來往之嫌疑人物毫無警覺不加注意並違背其職務上之行為則難辭其咎但情節尚屬輕微應予交付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杜峻嶺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卅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元 月 十 日 書記官 管萃恩 |
| 事件發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