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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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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金俊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623號
原始職業 暫無資料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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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623號
判決主文

白金龍李金俊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白金龍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付軍法審判
終審審理人 嚴同暉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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