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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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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雷大効

性別

男

籍貫

江西省南昌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鐵道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邵毓秀、劉景祥、洪子瑜、楊鴻松、施嘉鏐、何銘彬、孫卓卿、陳乃東、潘鋕甲、莊永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100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8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鄭冰如、邵彬如、林樹文、張能祺、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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