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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松
性別
男
籍貫
廣東省寶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39年 |
| 裁判書字號 | (39)安潔字第1183號 |
| 判決主文 | 共同連續為叛徒運輸物資 |
| 同案被告 | 應燕銘、張子益、黃金山、王利生、鄭寶祿、鄭德賢、麥炳林、葉興、梁泉、黎有、周錫、何萬、梁鴻德、趙慶章、王群藝、陳紹彭、蕭紀洪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財產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予以沒收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陳慶粹、楊丕銘、李明哲 |
| 書記官 | 洪諒盛 |
| 終審日期 | 民國39年7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39=1571=27134022=17=002=000009123000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