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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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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松

性別

男

籍貫

廣東省寶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神杖輪管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83號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為叛徒運輸物資

同案被告 應燕銘、張子益、黃金山、王利生、鄭寶祿、鄭德賢、麥炳林、葉興、梁泉、黎有、周錫、何萬、梁鴻德、趙慶章、王群藝、陳紹彭、蕭紀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財產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予以沒收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陳慶粹、楊丕銘、李明哲
書記官 洪諒盛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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