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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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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復春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王再龔、李金良、魏源溱、謝奇明、林夷吾、翁德發、朱振山、張騰亨、彭金木、廖天欣、林郁連、陳金水、張維明、魏耀宗、姜林生、李竹、溫秋榜、張文仲、江瑞堂、何振發、曾炳南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王有樑、李新會、陳英
書記官 李伯寧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9=069=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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