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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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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國祥

性別

籍貫

安徽省合肥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鐵路局事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蕭明華周哲夫鄭福春黃大彰袁乃匡袁一士洪世鼎朱瑜朱天福賀德巽馬昌齡張則周陳一匡查濟年宋淑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劉達陳英范明
書記官 王壽堂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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