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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羅定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雲南省昆明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39年 |
| 裁判書字號 | (39)安澄字第2786號 |
| 判決主文 |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季澐、王義火、黃石岩、賴瓊煙、徐淵琛、嚴秀峰、黃宗義、曾來發、黃財、張星兒、王德民、李木樹、何榮全、陳阿鼻、林紫貴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范明、李新會、吳少三 |
| 書記官 | 王壽堂 |
| 終審日期 | 民國39年1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39=1571=66242022=93=001=000015159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