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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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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乃東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福建省林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鐵道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邵毓秀雷大効劉景祥洪子瑜楊鴻松施嘉鏐何銘彬孫卓卿潘鋕甲莊永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鄭冰如邵彬如林樹文張能祺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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