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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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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貴登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阿里山林場鐵路押運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張明顯劉石柱黃至超劉水龍陳正宸陳振昌陳文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1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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