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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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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顯德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顯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鍾國輝、李旺輝、周子良、黃清淵、陳英泰、葉瑤瑞、張昌華、李珧香、梁良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黃柱中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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