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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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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金水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王再龔李金良魏源溱謝奇明林夷吾翁德發朱振山張騰亨彭金木廖天欣林郁連張維明魏耀宗姜林生李竹溫秋榜張文仲江瑞堂何振發曾炳南吳復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禠奪公權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有樑李新會陳英
書記官 李伯寧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9=069=0004.jpg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無故遭花蓮憲兵隊逮捕後,移送至花蓮監獄羈押並刑求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36年3月5日起,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約4月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二二八基金會第 01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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